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