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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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第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
第六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
第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
第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
第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
第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四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第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五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
第十六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六条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
第二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
第二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
第二十六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
第二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
第二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
第三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
第三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