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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