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