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