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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