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