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六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六条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