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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