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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