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