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