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