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