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