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