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