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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