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