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