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07-07-20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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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 第六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 第九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的税... 第十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第十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 第十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 第十五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