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1993-09-24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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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国徽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 第三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三条 下列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国务院;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四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一)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外事司(局); (三)各省、自治区... 第五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五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上述条约、协定... 第六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六条 下列证件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具有护照性质的证件; (二)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 第七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七条 国家体育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人员的服装上使用国徽图案。 第八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八条 在边境重镇及边境重要交通干线等地树立的界碑上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第九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