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五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第五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上述条约、协定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文件夹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