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五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