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