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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