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