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六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