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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