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