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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