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