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