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