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优化资金使用及管理方式,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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