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