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5 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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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第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 第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 第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 第八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 第十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 第十一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 第十二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 第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优化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统筹安排各类... 第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 第十六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 第十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企业、... 第十八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 第十九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 第二十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保障中小投...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和全程通关流程电子化,精简进...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重整企业识别审查机制,对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对没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县级以上人...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九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外,能够通过事... 第三十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推行当...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空间地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九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三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四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和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 本省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适宜的纠...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济运行监测长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公共卫生、金融安全、社会就业等领域风险预警,...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采取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信访等渠...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任何单位和...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稳就业工作,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发布人... 第六十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