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