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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