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