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优化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服务支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