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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