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