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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