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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