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