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