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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