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稳就业工作,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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