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