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通办”。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